新《代理注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并可以設經理。其中,有三種例外的情況;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可以兼任公司經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三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這些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主,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有限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以及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董事任期每屆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對股東會責任,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由監事組成,其成員不得小于三人。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群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應股東的書面請求,代表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注冊公司新《公司法》將1994年《公司注冊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的規定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