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冊的不得重名原則是指經上海公司注冊的公司名稱,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不得重復。亦即,在法律規定的某地域范圍內,某名稱已被登記為一個公司的名稱的,則不得再被同時登記為其他任何公司的名稱。不得重名原則是一公司一一名稱原則的當然要求,也是一公司一名稱原則的延伸,同時還是公司名稱專用權排他效力的體現。這里重點需要探討的問題是不得重名的地域范圍。即到底在什么地域范圍內公司名稱不得重復?從各國的有關規定看,基本都是賦予一定區域范圍內的限制。或限于省級區域范圍內,或限于市、縣區域范圍內。如日本《商法典》第19條規定:“在同一市、鎮、村內,不得為經營相同營業,而登記他人已登記的商號。”德國《商法典》第30條規定,商業名稱必須與同一地區已登記的商業名稱有顯著區別,只要有可能發生混淆,就須在名稱中加入區別字樣。依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在同一市、縣范圍內同行業不得重名。如果企業名稱經依法核準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名或“中華”、“中國”等字樣的,則在省級范圍及全國范圍內不得重名。
對于上海注冊公司融資性擔保監管的法規有:上海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過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聯合下發的二零一零年第三號令。
一般來說上海注冊融資性擔保公司審核原則包括有3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個方面就是創辦的公司應該能以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為公司經營的原則,公司已經建立了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的模式;第二個方面內容就是公司其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實行需要前置的行政許可,在經營中需要能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第三個方面內容就是創辦的公司對于放大數倍、一些撥備、公司治理、風險集中度和信息披露等問題的管理要能實施嚴格的監管。
當上海注冊公司融資性成功后,對于這些融資性的擔保公司就能經營和兼經營哪些業務呢?想要知道這些就認真閱讀下文吧!一般來說在上海注冊融資性擔保公司成功后,公司主要就能夠經營這些融資擔保性業務:
日常經營中的貸款擔保業務;日常中有關票據承兌擔保業務;有關的一些貿易融資擔保的業務;有關一些項目的融資擔保業務;
在日常經營中符合法規和規定的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當然了對于上海監管部門批準的上海注冊融資性公司,在平時的經營中也可以兼營進行這些業務:
上海公司注冊一些訴訟保全擔保性業務;經營中一些投標擔保業務、工程履約性擔保業務、尾款如約償付擔保履約業務和預付款擔保業務等;一些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所有咨詢性業務和財務顧問類的中介業務等。